交通部管理干部學院的張柱庭教授曾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起草人之一。他強調,省高院是沒有法律解釋權的,即使是內部指導意見,也不應當向社會發(fā)布,從而對公眾產生誤導。中國政法大學刑法學教授鄔明安認為“浙江省高院的意見屬于適用于本地區(qū)的內部司法規(guī)范,不能與刑法和司法解釋規(guī)定相背離?!?nbsp;
專家強調,“自動投案”與“如實供述罪行”是我國刑法規(guī)定的兩個法定條件,依據最高法院司法解釋,在交通肇事后報案并在現場等候處理,或肇事后主動投案,并能如實供述自己肇事罪行的,均符合自首的兩個法定條件,應依法認定為自首,不存在“交通肇事后報警與不報警”這一額外的構成要件。
鄔明安教授說,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義務并不是自首的例外規(guī)定,履行報警義務并不能排斥自首規(guī)定的適用;肇事后報警并在肇事現場等候處理的行為與主動去司法機關投案有相同的法律效果,不存在重復評價的問題。如肇事者肇事后不履行保護現場、搶救受傷人員并報警的義務而離開現場去投案,或肇事后履行報警義務但并不在現場等候而去投案等都屬于自首,豈不更應當把‘肇事后報警并在肇事現場等候處理的行為’認定為自首。
專家認為,刑法所規(guī)定的自首從寬處理,是“可以”而不是“應當”從輕處罰,是否從輕,應視案件具體情況而定。浙江高院的規(guī)范意見如果不是從否定自首成立的角度,而是從肇事后的自首何種情形應當從輕或不從輕的角度做出具體規(guī)范,就更為適當。(孫瑩)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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