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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報道應正確運用法律用語

      2008-11-01 11:15:00 來源:

      對媒體新聞工作者來說,提高自身法律意識,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識,不僅可以更從容地進行新聞采編工作,同時能更好地避免帶來不必要的麻煩。因此,采編人員必須掌握新聞報道中容易混淆的法律用語。下面列舉的是帶有普遍性的例子,值得新聞采編人員注意。
      一、緩期執(zhí)行不能混同于緩刑。前者只能與死刑搭配,是我國法律對死刑制度的一種特殊規(guī)定,全稱是“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zhí)行”。而后者則是對被判處一定刑罰的罪犯,在法定條件下暫緩執(zhí)行刑罰的制度,緩刑不是一種獨立的刑種,它是附條件的不執(zhí)行原判刑罰,條件是:被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確定不會再犯危害社會的才適用緩刑。然而有的新聞報道常出現“判處死緩”的字樣,如某報有篇新聞標題為:《毆打保姆致死雇主被判死緩》;某報有篇標題為:《兄弟殺妻騙?!钒赣伤谰徃呐袩o罪。這兩則標題均出現“死緩”兩個字,這就使人誤以為死緩是一個刑種,這樣制作的標題是不規(guī)范的。
      二、將“免予刑事處罰”與“免于刑事處罰”混淆。我國刑法第37條規(guī)定:“對于犯罪情節(jié)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有的報刊總是把免予刑事處罰寫成免于刑事處罰。雖然“予”和“于”同音,但含義卻不同,是不可混用的。某報一篇法治報道中有這么一段話:“鑒于某某犯罪較輕,又主動退贓,法院判處某某免于刑事處罰。”此段話中的“免于刑事處罰”應為“免予刑事處罰”。
      三、將“解除勞動教養(yǎng)”與“勞教釋放”混淆。有篇報道有一段話:“某某是未成年人,由于盜竊被公安機關抓獲處罰勞教,勞教釋放后仍不痛改前非……”此段話中的“勞教釋放”使用是不對的,正確的提法應是“解除勞動教養(yǎng)”。因為勞動教養(yǎng)是我國對有輕微違法行為,但不夠刑事處罰的人實行強制性教育改造的一種行政處罰,其法律依據是《國務院關于勞動教養(yǎng)問題的決定》。
      四、將起訴、上訴、申訴相混淆。起訴、上訴、申訴,是含義不同的法律概念。起訴,是指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行為,即請求人民法院對特定案件進行審理并提出裁決。而上訴,是指當事人一方或雙方不服原審法院的判決,依照法律程序和期限(15日內)提請上一級法院審理的訴訟行為。申訴,有兩種用法:一是訴訟上的申訴,是指刑事、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對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認為有錯誤,依法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要求再審改判。二是非訴訟的申訴,是指公民對行政執(zhí)法的執(zhí)法不公或偏差不服,向有關部門申訴,不能將向領導機關的申訴稱為“上訴”。
      五、將撫養(yǎng)、扶養(yǎng)、贍養(yǎng)混同。撫養(yǎng),是長輩對未成年的晚輩的撫育教養(yǎng)?!痘橐龇ā返?1條規(guī)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yǎng)教育的義務。而扶養(yǎng),則是夫妻之間、兄弟姐妹之間在物質和生活上的相互關照?!痘橐龇ā返?9條規(guī)定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yǎng)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養(yǎng)的義務。贍養(yǎng),是晚輩對長輩的物質和生活上的照顧?!痘橐龇ā返?1條規(guī)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yǎng)扶助的義務。某報報道一對夫婦含辛茹苦把兒子撫養(yǎng)成人,使兒子成家立業(yè),后來這對夫婦年老患病,生活貧困,而兒子卻沒有盡到“扶養(yǎng)”父母的責任,受到群眾的譴責。這篇報道使用的“扶養(yǎng)”一詞不對,應改為“贍養(yǎng)”才正確。
      六、將被告與被告人相混淆。被告與原告相對而言,屬于民事訴訟的法律用語;而被告人則與被害人、公訴人相對而言,屬于刑事訴訟的法律用語,不能將二者混為一談。如有一報紙報道一起民事案件,有這么一句話:“為審理這起民事案件,傳兩個被告人到庭。”這句話里“被告人”使用是不正確的。這里的“被告人”應該改為被告;因為被告可能是自然人,也可能是法人。
      七、將公安、檢察機關對案件的偵查活動的偵查,誤為“偵察”。有家報紙報道一刑事案件,說:“某公安機關接到群眾的報案后,目前已著手立案偵察?!贝司湓捓铩皞刹臁币辉~適用不恰當?!皞刹臁睉臑椤皞刹椤辈艑?。因為偵查與偵察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偵查是法律概念,是偵查機關(公安、檢察機關)為了收集、審查證據,認定犯罪事實和查明犯罪嫌疑人所進行的各種活動;而偵察,則是軍事概念。軍事上,為了查明敵情、地形、防御工事和軍事設施等有關作戰(zhàn)情況所進行的活動。
      (據《中華新聞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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